深圳市天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仁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5民初6091号
原告:深圳市天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致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深圳市创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被告三:***,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方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天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创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深圳市天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天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创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天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7.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048.5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097.1元,本院退回2048.55元)。
代理审判员 王 路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