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终185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天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致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创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天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创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天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并撤回上诉,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天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