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5民终1516号
上诉人***、本溪市峰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汪小龙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502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502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本溪市峰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七十五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高广明
审判员 朱 飞
审判员 高 伟
法官助理丛光璐
书记员回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