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881民初620号
原告:曲阜民丰肥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政府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68946565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站前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7095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兖州车务段,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697167963。
负责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兖州车务段职工。
原告曲阜民丰肥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兖州车务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阜民丰肥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