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局浙江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正铭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建八局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5民初31670号
原告***与被告上海正铭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建八局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卫凌云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