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无极县某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冀0681民初8313号 原告: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范阳西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10926983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宝石花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金河路二段1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MA6CB8QF9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北宁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184号怀特商厦4楼401-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MA0CKMDQ20。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无极县宝石花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无极镇东关村无极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MA0DMTJK2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宝石花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石花公司”)、河北宁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九公司”)、第三人无极县宝石花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极县宝石花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石花公司、宁九公司、第三人无极县宝石花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宝石花公司及被告二宁九公司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2021)冀0130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确定的无极县宝石花公司未清偿的下列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1)工程款本金6462634.47元;(2)暂计至2025年7月9日的逾期利息共计为1212204.24元,请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工程款本金692214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计至2023年4月9日为725222.6元;以工程款本金6462634.47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25年7月9日为486981.64元);(3)案件受理费以及公告费6801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由各被告承担。以上诉讼请求暂计至2025年7月9日为7742848.71元。事实和理由:一、无极县宝石花公司欠付河北东方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未支付且已由法院作出生效判决。2023年8月29日,石家庄市无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130民初2073号判决书,判决无极县宝石花公司向河北东方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922144元、利息及诉讼费。河北东方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石家庄市无极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73号判决书,2023年4月10日,无极县人民法院向河北东方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放案款459509.53元。后因无极县宝石花公司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河北东方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对无极县宝石花公司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2024年11月8日,河北东方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债务协议》,根据该协议第3.4条约定,河北东方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对外所享有的、确定的金钱债权转让至原告。2025年6月3日,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注册地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目前,原告已经受让河北东方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无极县宝石花公司的全部债权,且已向无极县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原告为无极县宝石花公司的合法债权人,有权要求无极县宝石花公司继续向原告清偿债务。三、无极县宝石花公司不能清偿原告的到期债务,原告有权要求作为无极县宝石花公司股东的二被告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经原告查询,无极县宝石花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二被告系该公司股东,被告一宝石花公司认缴出资3120万元、被告二宁九公司认缴出资2880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39年12月31日,二被告均未全部实缴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无极县宝石花公司不能清偿原告到期债务,二被告作为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原告有权请求二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并在出资范围内对无极县宝石花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贵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案案由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系侵权结果所在地位于涿州市,贵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被告宝石花公司、宁九公司已公告送达。 第三人无极县宝石花公司已公告送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2021)冀0130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书、(2022)冀01民终8449号民事裁定书、(2023)冀0130执恢89号结案报告,证明目的:无极县宝石花公司欠付河北东方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未支付且已由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因无极县宝石花公司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证据二:进账单,证明目的:2023年4月10日,经执行程序原告获偿459590.53元。证据三:原告与河北东方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证明目的:河北东方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对无极县宝石花公司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原告为无极县宝石花公司的合法债权人,有权要求无极县宝石花公司继续向原告清偿债务,证据四:无极县宝石花公司工商档案,证明目的:二被告为无极县宝石花公司股东,认缴期限为2039年12月31日,工商档案显示应出资6000万元。无极县宝石花公司不能清偿原告到期债务,二被告作为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原告有权请求二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并对在出资范围内对无极县宝石花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和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3月11日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130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一、被告无极县宝石花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北东方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922144元及违约利息,利率以692214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北东方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无极县宝石花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保费14632元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河北东方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河北宁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宝石花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在未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1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河北东方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3元,由被告无极县宝石花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8010元。后无极县宝石花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2022)冀01民终84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无极县宝石花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无极县宝石花公司未履行判决约定的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3)冀0130执恢89号。在执行过程中,2023年4月10日,经执行程序原告获偿459590.53元,后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无极县宝石花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询,无极县宝石花公司企业信息显示: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6日,注册资金6000万元,股东宝石花公司出资比例52%,认缴出资3120万元,股东宁九公司出资比48%,认缴出资2880万元,认缴期限均为2039年12月31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被告宝石花公司、宁九公司系无极县宝石花公司发起股东,宝石花公司出资比例52%,认缴出资3120万元,宁九公司出资比48%,认缴出资2880万元,认缴期限均为2039年12月31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但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该公司实际已具备破产原因,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所享有的期限利益应当加速到期,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经依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举证证明其已出资,故被告宝石花公司、宁九公司应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无极县宝石花公司不能清偿的案涉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宝石花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认缴出资3120万元范围内对(2021)冀0130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确定的无极县宝石花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未清偿的债务及诉讼费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河北宁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认缴出资2880万元范围内对(2021)冀0130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确定的无极县宝石花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未清偿的债务及诉讼费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66000元,由被告宝石花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宁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扫描下方二维码)。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