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623民初1589号
原告:***,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范阳西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