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省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扬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382执3596号 申请人:江苏省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扬州市运河北路10号 被执行人:扬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扬州市缺口河东南段68号 本院在执行江苏省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扬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金融机构,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通过房产、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及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