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省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1002民催2号 申请人:江苏省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运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 申请人江苏省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省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010004123696458,票面金额50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省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江苏省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邱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