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驰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2民初4273号
原告:山东驰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东方城二期六楼。
法定代表人:李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仅结,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市辖区京杭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顾明如,董事长。
原告山东驰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驰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驰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驰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45元,由原告山东驰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学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