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5251江苏省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神禹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6民初5251号
原告:江苏省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2140716502L,住所地扬州市京杭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时爱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神禹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4691882900,住所地靖江市靖城镇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邓宇。
原告江苏省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神禹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江苏省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催交诉讼费而未在规定时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