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驰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2民初837号
原告:山东驰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胜利镇后房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三禾(临沂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京杭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时爱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驰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驰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驰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驰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山东驰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肖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葛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