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久久盛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某联合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0121民初1079号 原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新疆乙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某联合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联合社理事长。 原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某联合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