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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金华市某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02民初12268号 原告:丁某,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 原告丁某与被告金华市某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3995元,合计4020元(其中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丁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