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02民初12268号
原告:丁某,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
原告丁某与被告金华市某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3995元,合计4020元(其中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丁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