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恒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伊犁恒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兴际华察布查尔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4022执异9号

案外人:伊犁金九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伊南工业园区双创产业园纬七路邻里中心**。

法定代表人:路明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如健,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伊犁恒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阿齐街四环外豪爵酒店******室/div>

法定代表人:赵双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新疆瑞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兴际华察布查尔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杜林拜街v>

法定代表人:秦雪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婷,女,该公司员工。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伊犁恒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翔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兴际华察布查尔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际华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案外人伊犁金九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九农业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0)新4022财保30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0年10月14日举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金九农业公司称,请求解除对位于察布查尔县南岸干渠扬水泵站的泵房资产(钢构泵房1000平方米、凯泉水泵8台、东方日立启动柜8套、10千伏箱式变压器1台)的查封。事实和理由:你院作出的(2020)新4022财保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的位于察布查尔县南岸干渠扬水泵站的泵房资产(钢构泵房1000平方米、凯泉水泵8台、东方日立启动柜8套、10千伏箱式变压器1台)系案外人金九农业公司和赵维宇、刘文忠的资产,不是新兴际华公司的资产。2019年10月12日,新兴际华公司与案外人金九农业公司、刘文忠、赵维宇签订了《资产移交协议》,以扬水项目抵顶应当退还案外人金九农业公司等三人的托管费用,抵顶的资产就包括查封的资产,且该资产已经进行了移交,案外人金九农业公司已经实际占有该资产。

申请执行人恒翔公司称,案外人金九农业公司不是本案涉案标的的实体权利人。涉案标的钢构泵房未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物权的变更,设立转让,和消灭,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涉案标的凯泉水泵、东方日立启动柜及厢式变压器也未发生物权变动。案外人与新兴际华公司的债权债务未经法定程序确定,不能排除排除保全。恒翔公司是该EPC项目与变压器项目的承包人,现该工程已验收合格,恒翔公司应当对该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故请求依法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

被执行人新兴际华公司称,新兴际华公司和案外人已经进行了涉案泵房资产的移交,没有其他意见。

本院查明,恒翔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新兴际华公司在察布查尔县南岸干渠扬水泵站的泵房资产(钢构泵房1000平方米、凯泉水泵8台、东方日立启动柜8套、10千伏箱式变压器1台)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新4022财保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新兴际华公司在察布查尔县南岸干渠扬水泵站的泵房资产(钢构泵房1000平方米、凯泉水泵8台、东方日立启动柜8套、10千伏箱式变压器1台)。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新兴际华公司在察布查尔县南岸干渠扬水泵站的泵房资产并无不当,案外人金九农业公司对该泵房资产的主张,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不能排除执行,其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伊犁金九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黄 冠

审判员 白 雪

审判员 加孜热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永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