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1507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华南电光源灯饰城B区1路1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H88RXQ。
法定代表人:王立群。
被执行人:***,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47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4月21日起至付清款项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由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376元并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执行,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杜焕成
执行员  张苑华
执行员  余美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