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4794号
原告:广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华南电光源灯饰城B区1路1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H88RXQ。
法定代表人:王立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紫媚,女,1997年12月22日出生,是原告的员工。
被告:***,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凯,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惠婷,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紫媚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惠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自2020年4月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294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于2020年4月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通过其员工的账户向被告指定的黎浩坤的账户转账3万元,但被告至今未还款。
被告辩称,第一,对借款本金无异议。第二,当初双方口头约定等被告收到星泰广场项目工程款后再偿还该款,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第三,借款期间不需要支付利息。第四,原告主张的利息标准过高,应当予以调低,应以LPR标准为准。第五,原告主张从2020年4月4日起计算利息没有依据,即便按照借条所写还款时间,也不应该从2020年4月4日起计算利息。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客户交易详细信息及吴紫媚的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为凭。被告没有举证。综合被告的质证意见,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并确认原告起诉的事实。
另查明:案涉借条约定,还款时间为2020年4月20日,如不及时归还,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对于向原告借款3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原告请求被告归还该款,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借条明确约定还款时间为2020年4月20日,逾期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相应利息应从逾期之日即2020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15.4%(3.85%×4)计算。原告有关利息的诉讼请求超出本院核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4月2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予广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二、驳回广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6.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0.75元、被告负担376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多预交的37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昭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淑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