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4959号
申请人:***,女,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至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被申请人:广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华南电光源灯饰城B区1路1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H88RXQ。
法定代表人:王立群。
被申请人:佛山市舜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西路20号保利水城7栋商业311铺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XQRH57。
法定代表人:张华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舜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86952.01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舜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6952.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健钊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周景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