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民终11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秦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滨河广场A座8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兴国镇茂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水市秦安县兴国镇解放北路先锋街。
负责人:***,该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兴国镇茂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2022)甘0522民初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2022)甘0522民初4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52.44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昊
审 判 员 刘 浩
二〇二三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