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0524民初103号
原告甘肃玮思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甘肃俊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甘肃玮思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甘肃玮思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玮思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甘肃玮思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车小平
法官助理 孟引弟
书 记 员 杜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