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嘉盐执民字第195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浙江经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浙江经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72.72元,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经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浙江经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将1417700元汇至本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139869.3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1420072.72元。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嘉盐执民字第1959号案终结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