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龙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射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某某、四川鑫龙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隆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922民初910号 原告:射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中段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822MB1560624X。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子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干部,女,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被告:***,男,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被告:四川鑫龙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隆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文化路二水厂对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MA6260RE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君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射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诉被告***、四川鑫龙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射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6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射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射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射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涂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