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龙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9民初5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市。 被申请人:四川云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市经济开发区纬四路云辰国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073991730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鑫龙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市太和镇文化路二水厂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MA6260RE9P。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云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龙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川09财保3号民事裁定,冻结***持有四川鑫龙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60%股权,冻结***持有四川鑫龙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40%股权,期限24个月(从2020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止)。***、***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且***、***的申请经四川云辰置业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持有四川鑫龙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60%股权的冻结,解除对***持有四川鑫龙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40%股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唐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