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九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215执保179号
申请保全人:某甲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人:某保险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银行存款6269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某保险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保全人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银行存款6269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