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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九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215执保17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3日作出了(2025)鲁0215民初2237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某乙公司银行存款62694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银行存款6269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