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歌尔置业有限公司、歌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791民初656号
原告:山东泰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青年都会5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潍坊歌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6699号(创新大厦15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歌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玉清东街以北中心次干道以西(高新大厦10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泰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歌尔置业有限公司、歌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泰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泰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