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泰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91民初4055号 原告:山东泰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青年都会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750875084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6999号4号楼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421620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潍坊市妇***院(潍坊市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潍坊市第七人民医院),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4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700493815928Y。 负责人:***。 原告山东泰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市妇***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后。原告山东泰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泰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