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02民初4990号 原告:***。 被告:**。 第三人:山东泰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山东泰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