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02民初4990号
原告:***。
被告:**。
第三人:山东泰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山东泰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