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6613号
原告:新泰市青云街道青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路1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982K23415669C。
法定代表人:董仲军,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兆红,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泰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磁窑镇幸福路北首20幢等8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750875084X。
法定代表人:黄启宾,董事长。
原告新泰市青云街道青云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山东泰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新泰市青云街道青云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提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泰市青云街道青云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武宗仁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马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