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5财保356号
申请人:重庆长江金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7030531X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申请人:重庆昕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嘉陵三村第13号楼2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828458389。
申请人重庆长江金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昕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2万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担保人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以其与申请人重庆长江金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财产保全保函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长江金控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长江金控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重庆长江金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