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5财保50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长江金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7030531X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申请人:重庆昕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嘉陵三村第13号楼2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828458389。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解除申请人重庆长江金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昕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一案,本院作出(2018)渝0105财保35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重庆昕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值52万元的财产,查封了被申请人重庆昕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52万元存款,后申请人提起仲裁,案号为(2018)渝仲字第1187号。现申请人以该账户是被申请人基本账户为由,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账户的52万元存款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长江金控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长江金控集团有限公司的解除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