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14财保529号
申请人:马鞍山兴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46765923F,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涂县江心乡码口老政府305、3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江苏宝军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270E8R77,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303-2-5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马鞍山兴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宝军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马鞍山兴盛建设有限公司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8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鞍山兴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宝军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马鞍山兴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