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林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重庆林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7执608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4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MB16160260。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MB16160260。
被执行人:重庆林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科技孵化楼B区4-78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3050854632。
法定代表人:胡继礼,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重庆林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本院生效(2021)渝0117行审338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该裁定书裁定: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合川规资[处罚决定]〔2021〕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二、三、四项处罚,即:“二、责令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760平方米一般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0平方米公路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四、对非法占用的2760平方米一般耕地、20平方米公路用地处罚款每平方米10元,合计为27800元”,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对其他执行项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申请完善用地手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渝0117执6083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2021)渝0117执608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重庆林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道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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