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水泵厂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水泵厂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瑞嘉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705民初967号
原告重庆水泵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陵瑞嘉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水泵厂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以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水泵厂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4元,由原告重庆水泵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贤稳
书记员  江山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