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焦民一终字第004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工业产业集聚区西部园区新园路北侧标准化厂房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朗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发地建材市场北一排西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中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焦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朗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纠纷一案,原审原告河南朗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4日向中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1、装修工程款2468255元;2、彩钢围墙剩余款9682.84元;3、垫付的水费20341.4元;4、相应利息。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3)站民二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河南朗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焦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河南朗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3)站民二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中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