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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甲有限公司;江西某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002民初9253号 原告:江西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卢某,职务:总经理。 被告:江西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鹏田乡鹏田村委会老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占某,职务:董事。 原告江西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西某甲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某甲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