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22民初413号之二
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黄甫分公司,住所地府谷县黄甫镇斗咀村。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诺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大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苑巷东苑新城小区南侧办公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黄甫分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大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黄甫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42元,减半收取5921元,保全申请费4541元,由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黄甫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