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黄甫分公司与内蒙古大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22民初413号之一 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黄甫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黄甫镇斗咀村。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诺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大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苑巷东苑新城小区南侧办公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黄甫分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大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的(2024)陕0822民初4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内蒙古大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原告自愿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解除冻结被告内蒙古大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结被告内蒙古大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苏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