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26执保388号

申请人:赵云红,男,198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风照,商河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大街29中西巷凌云大厦。

法定代表人:白文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谧成,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内蒙古大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苑巷东苑新城小区南侧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曹金良,总经理。

申请人赵云红与被申请人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大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20)鲁0126执保35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呼和浩特满都拉支行的银行存款540万元,现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该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呼和浩特满都拉支行的银行存款(账户:06×××12)54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元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常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