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昊胜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双,重庆江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民终34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系***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江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迎滨大道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9589574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昊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纱滨路301号2栋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UFJ648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双,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双、重庆江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昊胜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5民初4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2月16日以已与**双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