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耀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䌗京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耀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2319号 原告:北京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裕曦路9号院4号楼7层1-2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CJCM1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耀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马镇坝北井大道9号***园11幢1**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5ULBKN3F。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耀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朱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