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力智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凯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力智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8民初8854号
原告:重庆凯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石龙村豆土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93656960N。
法定代表人:邓红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挺(特别授权),男,汉族,1981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被告:重庆力智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太湖西路****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709375838P。
法定代表人:仲伟。
原告重庆凯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力智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凯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凯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重庆凯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桂永
法官助理 陈 臣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陆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