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力智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力智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绵阳福钥皓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725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力智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太湖西路**号**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37583XX。

法定代表人:仲伟。

被申请人:绵阳福钥皓实业,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宏仁乡**星村**社星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35626063XX。

法定代表人:彭佑明。

本院在执行重庆力智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福钥皓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力智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应受偿债权为:①退还保证金200000元,违约金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②案件受理费2800元、保全费2000元;③执行费4472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对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被执行人分三次偿还,第一次由法院直接扣划被执行人已冻结的银行存款10000元(含执行费4472元),第二次在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130000元,第三次在2018年5月30日前支付剩余款项79272元;二、法院在扣划后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彭佑明对该和解协议承担保证责任。鉴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8年4月2日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梓潼县人民法院(2018)川0725执421号中对被执行人绵阳福钥皓实业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朝钒

审 判 员  马 波

人民陪审员  何永华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谢康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