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力智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力智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众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12执异22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重庆力智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太湖西路2号2幢6-4。
法定代表人:仲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众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60号3幢41-21#。
法定代表人:王云珍,总经理。
第三人:周兵,男,汉族,1988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
第三人:王云珍,女,汉族,1957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
本院在执行重庆力智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智消防公司)与重庆众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耀公司)委托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力智消防公司向我院提出追加第三人周兵、王云珍为本案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力智消防公司称,周兵系众耀公司原股东,周兵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下将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王云珍,王云珍受让股权后,也未实际出资,导致众耀公司无力清偿欠付力智消防公司的债务,故申请追加第三人周兵、王云珍为本案被执行人,请求其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查明,力智消防公司与众耀公司委托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渝0112民初1149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众耀公司返还力智消防公司服务费用23.2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费。后,众耀公司未自动履行债务,力智消防公司申请执行来院。执行中查明,众耀公司的公司财产不能清偿(2017)渝0112民初11496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另查明,众耀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成立,由周兵、杜赢、张丹、冯锡、王海权五人发起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周兵认缴出资23万元,持有公司46%的股权;杜赢认缴出资7.5万元,持有公司15%的股权;张丹认缴出资7.5万元,持有公司15%的股权;冯锡认缴出资6万元,持有公司12%的股权;王海权认缴出资6万元,持有公司12%的股权;股东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均为2025年11月12日前。
2016年8月29日,经股东会决议,众耀公司全体股东同意部分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股权变更后,股东何艳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18万元,持有公司36%的股权,股东周兵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32万元,持有公司64%的股权。出资时间均为2025年11月12日前。
2016年10月17日,经股东会决议,何艳将其持有的公司36%的股权内部转让给周兵,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后,周兵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50万元,持有公司100%的股权,出资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前。
后,周兵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对外转让给王云珍,自2017年12月12日起,众耀公司的股东变更为王云珍,出资额为50万元。
审查中,力智消防公司未举示关于王云珍出资期限及王云珍是否已出资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执行程序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所针对的是“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现并无明确规定其中包含认缴制下因未到期而未出资的股东。本案中,众耀公司的股东周兵属于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到期即转让股权的情形。同时,力智消防公司现亦未举示众耀公司的现股东王云珍存在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故,力智消防公司要求追加第三人周兵、王云珍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力智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追加第三人周兵、王云珍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刘宏丽
审 判 员 江真渝
审 判 员 郭 旭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旷 逸
书 记 员 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