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12执1200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力智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太湖西路****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375838P。
法定代表人:仲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众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3L4U8G。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申请人重庆力智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12民初11496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力智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人重庆力智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服务费用23.2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23.2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4月29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清之日止),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7)渝0112执120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曹 阳
执行员 扈家瑜
执行员 李长明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