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知民初16号
原告:***,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中电四川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6栋1**8层1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电四川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中电四川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范艾玓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