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四川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电四川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知民初16号 原告:***,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中电四川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6栋1**8层1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电四川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中电四川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范艾玓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