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7102民初1796号
原告: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99元,由原告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