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辖终2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光谱中路11号2栋1**11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A区苏州***新能源大厦6楼6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1民初142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故上诉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二、本案案由不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被上诉人中驰公司以一份其单方**的《建设工程专业承包施工合同》起诉上诉人,无合同依据;且上诉人经自查,也并无与原告签订前述合同。且从被上诉人的证据材料来看,诸如发票上的“货物名称”、银行凭证上的“用途:材料款”,均体现了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故并不能将本案定性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中驰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依据中驰公司起诉主张的法律关系,以及其提供的涉案《建设工程专业承包施工合同》等证据,可以确定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所列体系,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应当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位于武汉市洪山区辖区范围,故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中驰公司在纠纷发生后,向该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钢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 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