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8591号之一
原告:江阴龙鼎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镇长寿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苍工路528号第5幢。
负责人:***。
被告: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A区苏州***新能源大厦6楼6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阴龙鼎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宜不易查明,但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