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8591号
申请人:江***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镇长寿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苍工路528号第5幢。
负责人:***。
被申请人: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A区苏州***新能源大厦6楼6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9,445.46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189,445.46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月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